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電子化政府采購項目中視為串標情形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電子化政府采購項目中視為串標情形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文號: 作者:福建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18-11-12 17:25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電子化政府采購項目特點,現對電子化政府采購項目中視為串通的情形及處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電子化招標項目視為串通情形的認定
(一)保證金驗核階段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轉出賬戶的銀行賬戶名稱相同的,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情形。
(二)電子響應文件解密階段
電子響應文件的個性特征與本采購項目的其他響應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認定:
1.投標人上傳電子投標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投標客戶端所賦予的項目內部識別碼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相同的,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
2.系統記錄的編制電子投標文件使用的計算機或上傳電子投標文件使用的計算機網卡MAC地址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一致的,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情形。
3.投標人上傳的電子投標文件若出現使用本項目其他投標人的數字證書加密的或加蓋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電子印章的,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
二、電子化非招標項目視為串通情形的認定
電子化非招標項目(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中出現本意見第一點所列情形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三、電子化項目視為串通情形的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上述情形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在開標過程中,發現投標(響應)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認定串通行為,認定其投標(響應)無效,沒收其保證金,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投標(響應)人有上述情形的,資格審查小組或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認定串通行為,認定其投標(響應)無效,沒收其保證金,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收到書面報告的,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投標人(響應人)未繳納保證金或未上傳電子投標文件(包括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或未按采購文件的要求于規定時間內解密采購文件的,不進行串通情形的認定。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2日